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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中小学校应配备法治副校长


作者:佚名       来源于:家长学院

  本报上海8月9日电  (记者姜泓冰、巨云鹏)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发挥法治副校长职能作用,切实推进中小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治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等6部门联合印发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上海建立由市教委、市司法局共同牵头,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统筹指导各区有关单位开展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

  该办法明确,上海每所中小学校应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对师生人数众多、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可根据需要聘任2—5名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推动建立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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