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为维护和建设群众渔港及其附属设施而设立的由地方自行征收和管理的特种资金。渔港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是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个体渔民和集体渔业生产单位。征收费率一般为产品销售总额的3%。征收办法: 在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时期,由国营水产供销企业从生产者交售的水产品总金额中代扣代交。在1985年水产品全部放开经营后, 渔民交售给国营水产供销企业的部分, 仍由国营水产供销企业按产品销售额代扣代交; 渔民自行销售部分, 有的由渔民自交, 有的如广东省改为按各类渔船的正常年度收入情况定额征收。
渔港建设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地情况不同, 多数地方由财政部门征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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