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渔业捕捞生产者征收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专项费用。为切实保证征好、用好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于1988年10月31日颁发《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9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所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分为海洋和内陆两种:①海洋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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