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购。1951年,省供销合作社受国家委托,在产棉区开展棉花预购。1953年政务院决定停止预购,1954年恢复,由供销社分期付给一定比例的定金,不计利息,预购对象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队,预购定金为预约数量的9%,最高不超过20%,定金从售棉花开始一次或分次收回。1980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棉花预购改为向生产组或社员订购,一般不要定金,只签订棉花订购合同。
2.统购。1954年9月,政务院发布命令,从1954年秋季新棉上市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花计划收购,规定棉农除自留棉外,全部卖给国家,不得囤积居奇,不得自由贩卖,土纺土织适当压缩,絮棉实行凭证购买。棉花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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