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郊的森林保护工作,是随着造林事业的发展和林木资源的增长而逐步开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初期重点是普遍发动群众护林防火。1987年后,除继续加强护林防火工作外,加强林木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建立自然保护区。为依法保护林木,进一步制定了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建立了林业公安机构。
1.森林防火。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护林防火工作。50年代初期国家就发出普遍防止森林火灾的指示。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北京市私有林保护管理暂行规则》和《北京市公有林木草坪暂行规则》,郊区各区县成立护林委员会,加强山林管理,严禁烧山和 ......
上一篇: (五) 义务植树
下一篇: (七) 森林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