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包产到组、到劳、到户的地方,依然保留着集体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生产队在经济上仍处于主体地位;包干到户(也叫“大包干”)则不同。正如中共中央1982年1号文件指出的,实行包干到户以后,“经营方式起了变化,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但是,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农户和集体保持承包关系,由集体统一管理并使用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统一安排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所以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1982年包干到户在全国大面积推开,由于这种责任制具有“责任明确,方法 ......
上一篇: (一) 联产计酬阶段
下一篇: (三) 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