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3月后,农村人民公社均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分配制度,将原来由2 357个高级社合并建成的73个人民公社确定为2 275个基本核算单位,基本上以原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取消了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恢复了高级社的“三包一奖”和劳动定额管理、评工记分、按工分分配制度。各地重新分配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地、饲料地。有的地方还分配给社员少量开荒地、菜地,山区分给社员少量自留山。大队对生产队实行“四固定”(即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固定),和“三包一奖” (包产、包工、包支出、超产奖励)制度,生产队内恢复定额管理,评工记分。实行基本口粮和劳动 ......
上一篇: (一) 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下一篇: (三)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