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省内外水果基本自由购销。1952—1956年,水果由供销社和国营商业交叉经营,1956年,水果业务划归供销社经营。1956年,梨、苹果、香蕉、柑橘、菠萝等为省统一管理商品。1965年,安徽省供销社规定桃、李、杏、苹果、樱桃、西瓜、甜瓜、杂梨等,市郊生产的由市供销社与社队签订合同,按计划组织基层单位直接进货;对集中产区的大宗产品,如西瓜等需要进城的,由产区县、市供销社委托基层社代购;运销省外的,由产区供销社经营。苹果、柑橘、砀梨、枇杷、石榴等属于国营园艺场生产的,由县公司、市供销社直接经营;属社队生产的,由县供销社组织基层社经营;省内产水果调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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