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次调整。从1958年起,从省到县将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在基层,农村财贸体制实行“两放、三统、一包”,即把国家在农村的粮食、商业、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基层机构、人员和资金,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人民公社在服从国家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的前提下,包干上缴利润、税收等财政任务。其结果,商品流通按行政区域加以分割,出现了任意赊销商品和预付贷款,以及随意挪用流动资金的情况。实在搞不下去了,又于1959年陆续收回了这些下放的权限。
2. 第二次调整。从1961年起,恢复了各级供销社的独立性,农村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分工也基本恢复到1957年的状态 ......
上一篇: 二、“大跃进”和“十年动乱”时期
下一篇: (二)农产品购销政策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