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柴油属于特殊的统配农资。新中国成立后很长时间内一直坚持计划分配,定量供应。1983年以前主要由商业石油部门负责分配和供应,1984年改由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分配,商业部门负责供应。
1983年以前商业部门分配与供应时期,主要由省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保有量和作业任务提出用油计划,由省计委、经委和商业部门联合下达分配指标。县(区)经销部门根据分配指标向农机站(队)核发供油凭证,农机站(队)持供油凭证按分配指标到石油经销单位购油,运至站(队)贮存和使用。1983年以后,省政府确定省农机化局为全省农用柴油的分配管理单位,负责农机本身及林、牧、副、渔和农村社队(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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