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3年开始,福建实行农产品统购派购计划价格管理,执行由国家有计划地制定的农产品总价格,省只有少数农产品价格的制定权,严格限制生产者、经营者的定价权。各种农产品形成了以粮食价格为主的比价关系,并逐步取消了地区差价,质量差价只在一部分农产品中存在,价格水平虽然作过几次调整,但仍然严重背离价值。如1963—1978年,每亩稻谷的纯收益有10年为负数。农产品价格水平长期偏低, 1978年比1952年,全国农产品价格指数上升107.3%,福建仅上升63.2%。长期以来,农产品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 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从1979年开始, 福建结合农产品购销制度改革, ......
上一篇: 第三节 农产品价格
下一篇: (一)调整理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