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订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1980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1979—1981年天津农村进行了多种生产责任制形式的探索。这些形式主要有:
1.定额管理。对某种农活的数量和质量及完成时间提出要求,并规定相应工分。达到定额标准的,按定额记工。达不到标准的要返工,返工不另记工分。
2.责任到劳。生产队统一耕耙、播种之后,将田间管理的任务划分成责任田,规定工分,落实到劳动力,直到收割为止。对各道管理工序规定质量和完成时间,生产队按时提供化肥、农药等相应物资,并及时检 ......
上一篇: (三) “文化大革命”
下一篇: (二)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