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是从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143号令以后由农林特产税和农、林、牧、水产品税合并成为新的税种名称。广西从1950年起开始征收农林特产税。农业特产税从《农业税条例》和现行的政策法规来看,它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从具体的征收范围、计征税率和征收方法来看,它又与农业税有所区别,其发展变化大致分为三个时期。
(1)定产折谷征收时期。1950年9月政务院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中,对农林特产的计征办法交由省级政府拟定。因而,当时全国各地对农林特产的征税范围、计征比例、征收办法等都很不一致。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对农林特产产品征收农业税,实行以 ......
上一篇: 1.农业税
下一篇: 3.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