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负担,从总的情况看是增加的。1983年以来为了平衡税负,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稳定粮食生产,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和通知精神,先后6次对农业特产税的具体政策规定作了调整,适当扩大了征收范围,调高和调低了一些应税产品的计征税率。由于农业特产税制以应税产品收入作为计税依据,随着农业特产生产的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业特产税收入也“水涨船高”,农民的农业特产税税负也有所增加。农业人口人均负担由1985年的0.46元提高到1992年的5.39元(其中有一部分是收购者负担)。
表2-2-4 单位:公斤(原粮)
时期农业税实征税额
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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