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初,化肥就由各级供销社统一经营。195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关于肥料贷款由供销社经营的指示》,确定化肥是国家计划管理的商品,由全国供销总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分配。据此,吉林省从50年代初,化肥就由省供销社按全国供销总社的分配计划,统一组织货源,统一调入,分拨给县供销社,再拨给基层供销社经营。1959年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六个部《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将化肥列为国家管理的二类物资(不包括地产小化肥),由国务院确定商品政策,统一安排平衡实行差额调拨。全省需要的化肥每年由省农业厅和供销社提出计划,经省计委综合平衡,由省计委、省供销社分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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