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然灾害和人口剧增,政府曾批准在防止水土流失的基础上,在天然次生林地开荒为农田。林区职工和附近农民也占用林地发展种粮、种菜、种药等农副业生产,从1976年至1979年,全省毁林开荒面积达13 000多公顷。林区、山区发展种参、放蚕、养鹿等也占用大量林地。1967年,省军区生产办公室规定,凡占用林地种参、放蚕、养鹿和进行其他建设者,均须经省批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占用林地从事农副业和工业生产的多次做出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并实行补偿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和小片荒,严格执行了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陡坡地停耕还林问题的规定》,到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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