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首先实行了社员基本劳动日制,恢复劳动定额,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进行评工记分,社员按工分参加分配,多劳多得。对“五保户”、烈军属和生活困难者,适当加以照顾。据“六十条”的规定,各地重新分配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地(一般不超过总耕地面积的5%)、饲料地,有的地方还分配给社员少量开荒地、菜地,山区分给社员少量自留山。各地还恢复了集市贸易,下放农村副业、手工业管理体制,恢复农村四匠(木匠、铁匠、泥瓦匠、石匠),开放农村四坊(油坊、粉坊、豆腐坊、糖坊),允许社员经营少量家庭副业,鼓励饲养家禽家畜,作为家庭补充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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