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村镇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1982年省政府颁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各地也都制定了一些“村镇建设暂行规定”、“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文件,对建房条件、要求、审批程序等作了规定。特别是1988年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集镇和村庄建设的暂行规定》以后,各地重新修订地方性法规文件600多个,大多数是经过当地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政府颁布执行的。各地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在具体执行时,注意了把好三个关口:按规划建房审批关、节约土地定点放线关、保证安全施工质量关。对未经批准私自建房及不按规划乱占乱建、违章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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