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1989年底,全省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83.18万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1.83%。其中城镇用地占3.68%,农村居民点用地占44.3%,独立工矿用地占12.01%,国防等特殊用地占39.99%,其他自然保护区、疗养区等用地不到1%。近年来,小城镇、开发区和城乡居民住宅占地面积迅速扩大,实际用地已大大超过上述比例。
全省交通用地20.54万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0.45%。其中铁路用地占5.27%,公路用地占17.71%,农村道路用地占76.51%。民用机场用地占0.52% ......
上一篇: 4.内陆水域
下一篇: 6.未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