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全省县以下农村用电量为330 280万千瓦时,其中农业生产用电306 881万千瓦时, 占县以下农村用电量的92.92%;生活用电23 399万千瓦时,占县以下农村用电量的7.08%; 在农业生产用电中, 排灌用电量183 782万千瓦时, 占农业用电量的55.65%; 农副产品加工用电量45 096万千瓦时, 占农业用电量的13.65%;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用电量15 033万千瓦时,占农业用电量的4.55%。乡镇企业用电62 970万千瓦时,占农业用电量的19.07%。在乡镇企业用电量中,用于村以下工业的用电量为31 208万千瓦时,占乡镇企业用电量的49.56%。历年农村用电量及用途分类见表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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