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购。
(1)合同订购。从1985年4月20日起,自治区执行中央决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品种为小麦、大米(稻谷)、玉米,合同定购计划以内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价收购(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超购加价幅度为:小麦在统购价的基础上加价60%,稻谷、玉米加价50%(1986年以后,稻谷也改为60%),定购计划以外的粮食全部放开。如果市场粮价低于统购价,粮食部门则按统购价敞开收购。1985年,自治区平议价收购粮食145.9万吨,其中购自生产者141.1万吨,收购率28.4%,净收购率23.36%,农业人口人均净提供商品粮117公斤。1985年起不再吃调进粮,当年还净调出8 530吨。1986年合同定购又增加了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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