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浙江农村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核算体制,按规定比例提取集体积累。“二五”到“五五”时期,农村集体提留占农村经济纯收入的比重大致都在10%左右,其中“二五”时期为9.0%,“五五”时期为10. 9% (表2-2-3)。这期间随着农村经济纯收入的增长,集体提留基本上也同步增长。进入“六五”时期,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民家庭成了独立的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农村集体提留的主要来源是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少量提留款。农村集体提留占农村经济纯收入的比重,“六五”时期为7.2%,“七五”时期为7. 6%。1991年各级政府重视集体提留后,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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