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浙江省电力局根据国家电力工业部的通知,制定了建立代管社队农电资产维护基金的暂行规定。对社队所有制的农村配电网络的资产实行代管,产权所属性质不变,按照自愿原则,由产权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县供电部门同意,签订代管协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供电部门代管。代管后,设备的维护费用由供电部门负担。当用于代管资产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累计达到协议核定的代管资产净值时,该代管资产的产权即转归供电部门。不愿交供电部门代管的,其维护费用仍由产权所有者负担。社队企业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的专用线 (站),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和管理。从1982—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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