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对象。根据1980年1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只限于城市街道居民中的困难户,主要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居民。对中央明文规定给予救济的各种对象,按规定办理。在职职工家属的生活困难,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解决。②救济标准。要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具体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今后除了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救济标准外,凡由民政部门救济的对象,均按一般社会救济标准执行。必须特殊照顾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研究决定,标准不宜过高。城市社会救济分为定期 ......
上一篇: 精减退职人员医疗费的规定
下一篇: 福利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