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办理离休:①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②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合并计算);③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按照这一规定,由退休改为离休的人员,从1983年5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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