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定,由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与接受安置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其建房面积和造价标准,尔后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由接受安置地区列入地方计划抓紧建成,供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租用。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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