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问题,1985年9月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研究决定:(1)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14级、18级以上的干部,仍按规定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2)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18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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