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以前已经离休的干部,其离休工资,可随同地区类别的提高进行调整:①对于原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国统一规定的11类地区中4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可按1985年工资制度是改革前五类地区本人原等级的工资作为基数计发;②企业单位和执行非11类工资区制度的事业单位,其计算离休工资的基数,可以在增加幅度不超过2.75%的原则下,按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③对享受粮(煤)补贴的,按国务院规定相应冲销其粮(煤)补贴后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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