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就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问题作出统一规定:①照顾的对象:被错划为右派或“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及其他被立案审查而受到错误处理,现已彻底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人员。不包括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资级别不合理的人员。②照顾的条件:1981年至1983年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资普调以前的行政17级(或工资额相当行政17级的)及其以下人员,因被错划为右派或受其他错误处理,从1956年工资改革后到工资普调前,从未升过工资级别的(包括错受降级处分后虽升过级但未超过原工资级别),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升一级工资,然后再按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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