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或年老,或伤病残不能继续工作的军队干部,由部队按照干部退休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由地方政府安置管理,按规定享受一定比例生活待遇。军队现役干部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由军队按照干部审批权限,经过批准后,均可办理退休。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军队按照干部审批权限,经过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军队中的专业干部及其他干部,已达到上述规定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适当推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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