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1)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子女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及早作出计划方案,劳动人事、公安、教育、商业、粮食、卫生等有关部门积极负责他们落户、医疗、家属工作安排、子女转学等事宜。(2)住房建成后,①就地安置的,可及时办理交接手续;②易地安置的,待随迁家庭、子女的工作安排、转学基本落实后,省级民政厅(局)即将《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发往退休干部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由团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交接。(3)不需建房的,经军以上单位与省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后,由团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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