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8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基建工程兵部队工改兵的战士和随军职工(指整编时没有参军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不含企业系统职工)退休的规定,按照国务院1978年6月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军队系统的退休人员退休当年的费用,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拨给退休人员居住地点的县级财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费用,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1983年底,基建工程兵撤销工作基本完成后,接收工作即行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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