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范围。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过去在部队被错误处理的人员”是指建国后至1980年7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下发以前,被错误处理离队的军队干部和军队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内和编外固定职工。“错误处理”是指原处理依据的重要事实失实的,或者定性错了的,而被错误处理离队的。②审批。根据1980年7月和198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先后规定,凡被错误处理离队的人员,按有关政策平反纠正后,需作退处安置的,由原处理单位按干部退休标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原处理单位的师以上政治机关根据原处理结论和平反纠正决定(原定性结论散失的,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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