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队管理。根据1982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军队管理的离休干部包括:①1937年7月6日前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干部;②1945年9月2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18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③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师职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2)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根据1982年12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已经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中,凡符合离休条件的,改办为离休干部后,交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管理。(3)民政部门管理。198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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