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离休人员自愿组织起来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社团组织。退休、离休的人员是我们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为国家的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受到社会的尊敬。他们希望在晚年时丰富自己的生活并发挥余热也是应当的,并且受到法律保护。依据《民法通则》(1986年)第50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设立依是否登记而分两类。对于具有法人条件依法不须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从其依法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对于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须自主管机关核准、办理法人登记之日起,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
上一篇: 私人收藏的文物的买卖
下一篇: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