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农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创造的可分配总收入,在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所进行的分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联系生产和消费的一个环节,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国营农业企业对自己的一年的可分配总收入(可用于当年分配的一切生产和非生产性的实际收入,不包括在产品作价),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原则,在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它包括货币形态的分配和实物形态的分配。可分配总收入的货币形态的分配分为:①补偿当年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②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③农场的纯收入。确定国营农业企业职工的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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