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劳动力的农村劳动者。包括丧失生产资料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无产者和占有少量土地等生产资料、出卖部分劳动力的半无产者。
产生和发展 农村雇工是商品、货币出现以后的产物。早在奴隶制时代就已出现农村雇工。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 自由民雇佣耕者“每年应给8库鲁之谷”;雇佣赶牛者“每年应给以6库鲁之谷”。中国古代称农村雇工为“庸”、“庸客”、“佣工”。《史记·陈涉世家》记述:“陈涉少时, 尝与人佣耕。”唐代后期,《太平广记》记有四川仙居山茶园“男女佣工”百余人。但是,古代的雇佣劳动不是整个生产关系的基本形式。随着资本主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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