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用以确认各种农业信用组织在农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调整信贷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沿革和发展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有许多关于农业借贷的法律条款,规定“以谷或银出贷,定有利息”,“无银还债”,“取谷以为利息”。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的第3表是专门的债务法,其他表中也有若干借贷的法律规定。以后的罗马法都有许多借贷的法律规定。中世纪欧洲的许多国家曾通过教会的权力, 划定利率界限。近代的农业信贷立法是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德国于1769年经普鲁士王批准成立第一个为贵族地主服务的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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