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根据需要, 依照法律的规定, 将集体所有或个体所有的土地以及由个人或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收归国家使用的一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中国先后公布施行的有关土地征用法规有: 1953年12月5日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修订); 1962年10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各部门检查征用土地使用情况的综合报告》;1982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 并由国务院于同年5月14日公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 ......
上一篇: 《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
下一篇: 土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