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恢复狩猎动物资源或某种濒临灭绝的动物, 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禁止狩猎的特定区域。划建禁猎区是经营狩猎生产事业,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开展计划生产的一项有效措施。
中国早在周代就设有具有禁猎区性质的“苑”、“囿”,这种“苑”、“囿”一直延续到清代。中华民国3年(1914年)和21年(1932年)两次公布的《狩猎法》, 对禁猎区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于1959年先后在黑龙江、吉林、陕西、四川、云南、广东等省划定禁猎区50处。苏联, 1920年7月经列宁签署的第一个《狩猎法令》中有划建禁猎区的规定; 1930年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狩猎条例》中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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