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给农民家庭植树造林的荒山、荒地、荒滩等宜林地。早在50年代合作化初期, 为了充分利用农民参加集体劳动的剩余时间和资金,发展林业,增加家庭收入, 允许留下少量山地归家庭使用。1962年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 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 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 由社员经营, 自留山划定以后,长期不变。不准出租和买卖。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重申和放宽了自留山政策。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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