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初年,为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进行的有关土地租税的改革。日本明治维新(1868)后,政府于1872年2月废除土地买卖的禁令,向土地所有者发放地契,并承认其土地的所有权。但对佃农耕种的土地权属未予解决。1873年颁布地税改革条例,到1881年大体完成。其主要内容为: ①旧年贡按土地收获量征收,新地税则以地价做为课税对象。②旧年贡向实际农业经营者征收,新地税则不问其是否亲自经营,一律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由于作为征税基础的地价是由官吏用专制主义权力,超经济强制方法擅自决定的,所以仍保留有封建贡租的性质。但因承认土地私有,保证自由经营,地税改为征收现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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