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农有权“永久”性耕种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出现于封建社会后期,是封建租佃关系的 一种形式。
永佃制的基本特点是,土地被分割为所有权和使用权(耕作权)两部分。地主只有土地所有权,而使用权属于佃农。两者各有自己的习惯称谓。前者称为田底(或田骨、粮田、大买、下皮田等),后者相应称为田面(或田皮、质田、小买、上皮田等)。在典型的永佃制下,地主只能收租完粮(也有佃农完粮或地主佃农各半完粮的),无权随意增租夺佃或干预佃农耕作,而佃农则可依约退回、转租或典卖佃权。田底、田面可分别转移,其前提是,田面转移不影响地主收租,田底转移不影响佃农耕作。如果佃农只能 ......
上一篇: 《营田辑要》
下一篇: 用水五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