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前期的赋役制度。是向受田课丁(人丁)征派的田租、力庸、户调的合称。由魏晋的田租户调制,特别是北魏、隋代均田制下的租、调、力役制度演变发展而来。
唐初以恢复生产为急务,政府总结前代土地、赋役制度的利弊,于武德二年(619)制定赋役之法。武德七年再次颁布均田令及租庸调法。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是①在按丁授田的基础上计丁征税。男子成丁为课口,主户内有课口的为课户。政府每三年更造户籍丁册。②课户每丁每年缴“租”粟2石;“调”随乡土所产。蚕乡输绫(或绢、絁)2丈,绵3两;麻乡输布,比照绫绢数增加1/5,麻3斤。“庸”是力役的替代税。每丁每年服役20日(闰年加2日)。不 ......
上一篇: 租地农
下一篇: 族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