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云南省施行细则》规定,农业税按农业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常年产量为标准,常年产量以稻谷为标准,其他粮食折合为稻谷计算。林木及特产按常年产量以一般批发价和当时粮价折合稻谷计算,具体由纳税人申报后,经乡(村)人民政府核算,报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由纳税人按期送交指定的粮仓或机关。1950年实征正税折细粮(下同)26.94万吨,1958年征收39.09万吨,1961年调整后征收32.25万吨。1979年实行起征点减免后,当年征收24.69万吨,1985年实行贫困乡减免后,当年征收17.07万吨,1990年贫困乡减免到期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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