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中药材的收购和销售均为私商把持,有的私商直接或委托产地人收购,简单加工包装后运往集散地或销地;有的通过当地货栈直销到销地的商号、药铺。由于资金、规模、市场太小,收购、销售的价格和数量起伏不定,难以保证中药材的正常购销。①药材收购。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扶持中药材生产,保证人民健康用药,规范市场,将生产和经营划归药材公司管理,产、供、销、科、工、贸为一体,购销纳入国家计划。50年代初,全省中药材除少数几个主要品种由国有贸易公司收购外,大部分是私商在产区设点或串乡收购。1954年以后,中药材由药材公司按照计划,统一委托供销合作社收 ......
上一篇: (四)冬春早菜购销
下一篇: (二)购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