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革命时期,农业税收入占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财政收入的80%。新中国成立后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税占财政收入25%。“一五”时期约占20%。随着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国营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国家对农业实行轻税、稳定负担,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但农业税仍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农业税在1985年以前以征收实物为主,大体上实行比例税制,平均税率15.5%。1985年以后国务院决定对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折征代金,也就是改征收实物(粮食)为征收现金。征收办法改变后,北京农业税的计税基数不变,仍是5 8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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