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的优待总体分为政治优待和物质优待两大部分。政治优待,包括介绍就业、组织生产、进行慰问、日常生活多方面照顾等给予优先权;物质优待,包括农村的土地代耕、优待劳动工分、发放优待金,以及国家给予补助等。
解放初期,烈属、军属和大多数市民一样,失业的较多,生活比较困难。政府处于百业待兴,财力和物力也比较困难。根据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发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烈、军属生活的照顾,以组织其参加生产建立家务为主。
郊区农业合作化以后,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政府的优抚政策,对劳力有困难的贫苦优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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