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电量的发展变化。1976年,县及县以下用电量即农电用电量开始形成农村用电量和县城用电量两大部分。当年,全省县及县以下用电量为163 120.29万千瓦时;其中农村用电量为87 949.65万千瓦时,所占比重为53.92%;县城用电量为75 170.64万千瓦时,所占比重为46.08%。
1978年,全省县及县以下用电量为253 741.49万千瓦时,两年平均增长率为24.7%。其中农村用电量为138 321.64万千瓦时,两年平均增长率为25.4%,所占比重为54.51%,较1976年提高0.59个百分点;县城用电量为115 419.85万千瓦时,两年平均增长率为23.9%,所占比重为45.49%,相应地降低0.59个百分点。1994年,全省县及县以下用电量为973 554.8万千瓦时。其中农村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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