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税。新中国成立以来,安徽对农业税的征收实行过两种税制,1950—1957年为全额累进税制,1958年以后为比例税制。45年来,全省农民共交纳农业税正税3 552万吨(折主粮),折款约83.7亿元。在国家对农民实行稳定负担、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指导下,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全省农民的农业税负担是逐步减轻的。1950—1952年,农民实际负担率在8.6%~9.8%之间。1953—1957年,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的征收指标,应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不再增加”的要求,实际负担率大体与1951—1952年的平均负担率相等。只是1957年,由于农业丰收,减免减少,负担率达10.4%。自1958年税制改革后,以195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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